欢迎来到重庆市js333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搜狗百科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内容

新闻中心

公司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99号综合部

电话:023-63223655

销售电话:023-68269366

传真:023-68265899

销售邮箱: sales@bskjyew.com

邮政编码:40000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日期:2021-01-18

详细内容

我国红豆杉属所有种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为保护好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增长和合理利用,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在红豆杉原生地划建自然保护区,建立专门保护机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采滥剥及非法经营红豆杉的行为,并通过大力引种繁育,发展红豆杉资源,探索科学合理利用的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在野生红豆杉采集或采伐、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加上经营及进出口等环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部分地区野生红豆杉种群遭受严重破坏。为切实保护好野生红豆杉资源,扶持红豆杉的人工培育和基地建设,促进资源增长和产业发展,国家林业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和规范红豆杉资源经营利用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的保护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受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或采伐野生红豆杉直接用于商业性生产紫杉醇或其它产品的申请。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根据采集地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提出采集或采伐作业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经批准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集证》林木采伐的,还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单位方可凭证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批准的范围和数量实施采集或采伐作业,严禁超范围和超量采集或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研究制定野生红豆杉保护专项措施,特别是野生红豆杉集中分布的地区,应通过积极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保护点等有效措施,改善野生红豆杉生存条件,为其自然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国家林业局驻各有关省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

  二、规范管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行为

    人工培育红豆杉资源是促进资源增长的有效途径。为扶持人工培育红豆杉资源,对因人工培育资源目的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可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备齐项目立项、场地条件、技术能力、建设规模、主要利用方向以及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采集作业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等相关材料,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以下规范管理措施。

    一)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仅限于采穗圃建设,禁止直接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用于紫杉醇原料基地建设或其他商业活动。

   二)因建设采穗圃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须首先对野生红豆杉植株进行选优,确定相应数量的采条母株。采条作业仅限在选优确定的母株上进行,不得在非优树植株上擅自采条。

   三)经批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在其采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量、区域在采条母株上从事采条作业,并严格执行以下技术指标:(1)采条作业应优选母株中上部枝条,禁止采集母株主梢,单株采条数量不超过母株枝条总量的20%,采条作业后,应使母株上保留的枝条均匀分布;(2)采集的枝条应为当年生的嫩枝和去年生的枝条,附带3年生含当年)枝条的长度不得超过5厘米;(3)胸径小于20厘米的野生植株不得作为采条母株;(4)扦插育苗成活率应不低于60%。

   四)对野生红豆杉采条作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并负责对采条作业的全程监管。采条扦插活动结束后,扦插剩余物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妥善处理,不得用于紫杉醇的商业性生产、销售和出口。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繁育、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予以大力支持,提高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优良种源和优良单株选育、人工繁育、天然母树林改造和人工林高效培育等技术水平,促进红豆杉资源保护、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20141210dImI5s.jpg

重庆市倍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本网站内容不得用于其它商业用途技术支持:鼎宏知识产权集团 渝ICP备14010017号